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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21-07-19 我要评论

月19日中午,深圳的梁文锦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中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

月19日中午,深圳的梁文锦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中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在中国得到重视。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之后,深圳市率先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

据此前深圳中院的公开信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首月(3月1日起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60件。另外,深圳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每日接待超过十批次个人破产申请咨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也同步收到大量电话和现场咨询,咨询量呈稳步递增趋势。

首例:创业失败申请破产重整

据央视报道,35岁的梁文锦,前几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因创业不成功及新冠疫情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7月19日下午,《财经》记者就此案联系梁文锦,他本人一直未接听电话,深圳中院给梁文锦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则婉拒采访。深圳中院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稍后将会公开发布该案的相关信息。

深圳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生效,表明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落地”。个人破产制度,“基本精神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概念,最早出自193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其基本理念是使诚实的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并允许他重新开始,摆脱因商业不幸带来的义务和责任,随后被很多国家的破产法吸收。

个人破产制度曾在十几年前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起草费时12年之久,王卫国全程参与这一立法过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草案条文在讨论时引起争论,最终被删除。王卫国对《财经》记者称,“主要是一些委员担心个人破产被滥用,当时还没有财产登记和个人信用记录等,而且当时迫切需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

因此,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在业内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其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加快。2019年12月初,《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深圳提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专项立法。今年3月1日起,《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个人破产并不是免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债务人其他义务。违反规定的,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有些债务则不得免除,比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施行首月,效果初显。《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既有市场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

另外,在深圳个人破产施行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此前几年曾呼吁在深圳实行个人破产制度,2014年9月他曾牵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立法建议。卢林是一起个人破产案件的指定管理人。

卢林对《财经》记者表示,他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那起案件,当事人是一名创业失败的中年人,此前曾投资科技公司,借了约300万元投进公司生产,因为创业不顺,又不断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贷人借款300多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终于资不抵债,“申请了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这名当事人现在没有房产,处于离婚状态,“现在依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

上述案件,目前深圳中院还在审理中。卢林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使他们免于陷入债务泥潭不能自拔,这在鼓励创新、创业、企业家精神的背景下,具有积极的意义。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清算、和解方式,解决其债务问题。但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不用还债”。

此前,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公开介绍,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石,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不能得到适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一经发现,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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